一、依據本局學輔科113年6月11日南市教安(一)字第1130759476號函略以,有關探視校內觸法學生相關事宜,重點簡述如下:
(一)探視輔導紀錄之提供:探視個案後須於一週內提供調保室或函文法院探視輔導紀錄予法院參酌。
(二)少年非行記事之申請:如有必要了解犯罪內容,學校可正式行文法院。
(三)隨函已檢附113年4月23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第1次少年司法與相關機關聯繫會議紀錄、探視輔導申請單、學校輔導紀錄參考範例。
二、請學校依上開函示探視觸法學生,並主動聯繫所內輔導員或心理師討論該生情況,探視後一週內提供探視輔導紀錄,送交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調查保護室(傳真:29568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