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政府教育局學生輔導諮商中心設置要點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4日南市教輔字第1020930919號函訂定
中華民國106年1月9日南市教輔字第1060042700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109年4月22日南市教輔字第1090424066號函修正
一、臺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健全校園專業輔導制度,建構專任專業輔導人力運作機制,藉以推動學校三級輔導體制,依據學生輔導法第四條第三項規定,特設置臺南市政府教育局學生輔導諮商中心(以下簡稱輔諮中心),並訂定本要點。
二、輔諮中心工作任務如下:
(一) 提供學生心理評估、輔導諮商及資源轉介服務。
(二) 支援學校輔導嚴重適應困難及行為偏差之學生。
(三) 支援學校嚴重個案之轉介及轉銜服務。
(四) 支援學校教師及學生家長專業諮詢服務。
(五) 支援學校辦理個案研討會議。
(六) 支援學校處理危機事件之心理諮商工作。
(七) 進行成果評估及嚴重個案追蹤管理。
(八) 協調與整合社區諮商及輔導資源。
(九) 協助辦理專業輔導人員與輔導教師之研習與督導工作。
(十) 統整並督導學校適性輔導工作之推動。
(十一)其他與學生輔導相關事宜。
三、輔諮中心人員編制及聘用如下:
(一) 召集人一人:由本局局長兼任,指導輔諮中心運作及發展方向。
(二) 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局主任秘書兼任,督導輔諮中心執行相關業務。
(三) 主任一人:由局長遴選具學校輔導工作資歷者聘任,綜理輔諮中心業務。
(四) 行政管理組:置組長一人,組員一~二人,聘請具輔導行政實務經驗之學校教師兼任。
(五) 適性輔導組:置組長一人,組員一~二人,聘請具輔導行政實務經驗之學校教師兼任。
(六) 人力督導組:置組長一人,組員一~二人,聘請具輔導行政實務經驗之學校教師兼任。
(七) 個案管理組:置組長一人,個案管理員一~二人,聘請具輔導專業背景及輔導行政實務經驗之學校教師兼任或專業輔導人員擔任。
(八) 專業輔導人員督導員: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各該主管機關專業輔導人員設置辦法第四條規定,聘用若干人。
(九) 專業輔導人員:依學生輔導法第十一條及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各該主管機關專業輔導人員設置辦法第三條規定,聘用若干人。
四、輔諮中心人員工作職掌如附表。
五、輔諮中心聘用之調用教師,其權利義務依本局調用教師處理原則辦理。
六、輔諮中心聘用之調用教師行政資歷積分採計,擔任輔諮中心主任者,其行政資歷積分比照學校主任(未具主任資格者比照代理主任)予以累計;擔任輔諮中心行政人員者,其行政資歷積分比照學校組長予以累計。
七、輔諮中心所需經費由教育部補助及本局年度相關經費支應。
附表 臺南市政府教育局學生輔導諮商中心人員工作職掌表
組別/人員 | 工作職掌 | >員額 |
---|---|---|
行政管理組 |
|
組長一人 組員一~二人 |
適性輔導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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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長一人 組員一~二人 |
人力督導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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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長一人 組員一~二人 |
個案管理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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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長一人 個案管理員一~二人 |
專業輔導人員督導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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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干人 |
專業輔導人員 |
|
若干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