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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政府教育局學生輔導諮商中心設置要點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4日南市教輔字第1020930919號函訂定
中華民國106年01月09日南市教輔字第1060042700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109年04月22日南市教輔字第1090424066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114年08月15日南市教輔字第1141101414號函修正

一、本局為健全校園專業輔導制度,建構專任專業輔導人力運作機制,藉以推動學校三級輔導體制,依據學生輔導法第四條第二項及學生輔導諮商中心設置辦法第二條規定,設置臺南市政府教育局學生輔導諮商中心(以下簡稱輔諮中心),特訂定本要點。

二、輔諮中心工作任務如下:

    (一) 統籌規劃、配置及運用專業輔導人員。

    (二) 提供學校嚴重適應困難、嚴重行為偏差及嚴重自我傷害學生之輔導諮商、轉介及轉銜服務。

    (三) 提供學校輔導學生之個人及系統評估、輔導諮商、資源轉介服務。

    (四) 統籌調派專業輔導人員支援學校處理危機事件之心理評估、輔導諮商及資源連結之直接或間接服務。

    (五) 支援學校教師及學生家長專業諮詢服務。

    (六) 支援學校辦理系統整合之個案會議。

    (七) 進行輔導處遇成效評估及嚴重個案追蹤管理。

    (八) 辦理專業輔導人員之專業增能、研習及督導工作,並得協助主管機關規劃輔導教師之專業增能及研習工作。

    (九) 協助主管機關推動重大學生輔導政策。

    (十) 其他與學生輔導相關事宜之規劃及推動。

三、輔諮中心人員編制及聘用如下:

    (一) 主任一人:應具輔導專業專長,由本局優先遴聘具有下列經歷之一者擔任,綜理輔諮中心業務:

      1、曾任或現任學校校長或主任,且具有三年以上學校或主管機關輔導行政經驗。

      2、具有心理師或社會工作師證書,且具有三年以上學校輔導行政經驗。

      3、曾任或現任輔諮中心督導人員三年以上。

    (二) 副主任一至二人:由本局優先遴聘具有下列經歷之一者擔任,協助統整中心業務規劃與執行:

      1、曾任或現任學校校長或主任,且具有二年以上學校或主管機關輔導行政經驗。

      2、具有心理師或社會工作師證書,且具有二年以上學校輔導行政經驗。

      3、曾任或現任輔諮中心督導人員二年以上。

    (三) 人力行政組長一人,組員數人:規劃與辦理人力行政組業務。聘請具輔導行政實務經驗之學校教師兼任,或由專業輔導人員兼任。

    (四) 專業服務組長一人,組員數人:規劃與辦理專業服務組業務。聘請具輔導行政實務經驗之學校教師兼任,或由專業輔導人員兼任。

    (五) 專業輔導人員之督導人員數人:依學生輔導諮商中心設置辦法第七條及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各該主管機關專業輔導人員設置辦法第四條規定,公開遴聘或甄選之;職司規劃與督導專任專業輔導人員工作,並協助本市學校輔導工作推動。

    (六) 專業輔導人員數人:依學生輔導法第十一條及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各該主管機關專業輔導人員設置辦法第三條規定,聘任之;職司執行專業輔導服務,並協助本市學校輔導工作推動。

四、輔諮中心聘用之調用教師,其遴選、權益、獎懲、考核及其他相關事項,依國民教育及特殊教育輔導團與中心組織運作辦法及本局調用教師處理原則辦理。

五、輔諮中心聘用之調用教師行政資歷積分採計,擔任輔諮中心主任或副主任者,其行政資歷積分比照學校主任(未具主任資格者比照代理主任)予以累計;擔任輔諮中心行政人員者,其行政資歷積分比照學校組長予以累計。

六、輔諮中心所需經費,由教育部補助及本局年度相關經費支應。

七、本要點未規範事項,依學生輔導法、學生輔導諮商中心設置辦法、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各該主管機關專業輔導人員設置辦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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